去年闖關失敗的「文創法」藝文消費抵稅條款,今年捲土重來,立委不分朝野想讓此案通過,不過,財政部以藝文抵稅需列舉扣除,是圖利特定富人為由拒絕。
藝文消費抵稅的確是獨厚富人的政策,畢竟,至少是某種經濟階級以上者,才有能力消費藝文活動,拿全民的錢補貼特定人士消費藝文活動,不符合分配正義。
不過,如果抵稅真能鼓勵藝文消費,提振台灣本土藝術文化產業發展,厚實文化創意產業,那我贊成,因為,抵稅能讓人民願意從事文化藝術活動,創造更大市場、就業機會,提高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收入,吸引更多有志者加入。
只是,藝文消費抵稅忽略了台灣藝文產業特殊的代理與代工特強生態,及本土自製藝文展覽、表演活動偏弱的特性,即使法案通過可以抵稅,恐怕對本土藝術文化表演團體、工作者助益不大。
例如看電影能抵稅,我認為絕大多數的消費者,並不會因此選擇國片,不看好萊塢電影,甚至會看更多的好萊塢電影;同樣狀況,參觀藝術展覽能抵稅,恐也不能激起國人參觀本土藝術家創作展覽的意願,反讓更多人去參觀梵谷、皮克斯等來自歐美文化先進國的藝術文化展演活動。
也就是,依台灣藝文消費市場特性來看,藝文消費抵稅真正能獲益的,是引進文化藝術展演活動的代理商與外國文藝團體,把台灣人民的稅金補貼歐美日等藝術文化展覽與表演,本土藝文團體恐怕連湯都喝不到,甚至極可能比政府直接撥款補助還要慘。
所以,只是開放抵稅而不限制,如消費本土文化藝術展覽、活動才能抵稅,縱然因此擴大了藝文消費市場,恐怕仍無法幫助本土藝術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簡單說,在國人普遍認為外國的月亮比較圓下(實際上,文化產業先進國家的文創產品,是比本土強上一截),開放藝文消費抵稅,就好像買進口車不但免關稅,甚至給予補貼,國產車的競爭力不夠。
因此,開放抵稅而不限制,本土藝術文化團體、產業依舊難以壯大,甚至造成競爭不平等的障礙,反打壓本土文化藝術創作的發展,那就得不償失了。
仁虔(台北市/文化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