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動新聞」效應持續延燒,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否決「壹電視新聞台」、「壹電視資訊綜合台」兩家頻道的申請許可。
「動新聞」引發疑慮後,不僅大幅占據媒體版面,還引發各單位競相修法,如經濟部工業局本月初實施的「電腦軟體分級辦法」修正案,將電視遊樂器與掌上型電玩,併同電腦網路遊戲納入分級管理範疇;NCC修正兩項行政命令,計畫對兩年內違規罰鍰累積達到一定金額的廣電媒體業者,祭出三到九十天頻道停播的處分。
立法院除了已提出超過十個版本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案外,還有委員提案修訂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以直接規範媒體的報導內容方式,管理色情、暴力的模擬報導。
平心而論,為了保護兒童免於色情、暴力等不良資訊的侵害,對媒體分級管理並嚴加取締、裁罰,政府實責無旁貸,但直接介入規範管理媒體報導內容,則宜審慎再酌。
事實上,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只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善盡職責,能將負責管理的媒體通路平台,包括手機、MOD、IPTV等均納入分級管理標的,並落實取締違法,從重裁罰,則應無所謂「無法可管」或「管不住」之虞。
就以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身心發展的出版品、訊號或其他物品罰則而言,不僅可連續罰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至一年,換言之,違法成本已遠高過違法利益所得,應可防杜媒體的越界行為,不需要以直接規範媒體報導「內容」的方式管理。
質言之,新聞自由固不應無限上綱、毫無限制,而少數傳媒的違反倫理道德行為,的確不該縱容,但畢竟台灣對新聞自由的高度尊重,是值得珍視的社會進步、成熟現象,所以與其率爾修法,以法律干涉、制裁媒體報導內容,不如藉由更周延的媒體分級管理來得妥當,而且沒有後遺症問題。
期待各界能將一時的修法激情,化為長期的執法熱情,讓我國在新聞自由、社會善良風俗秩序,及兒童與少年的保護上,能兼容並蓄。
趙麗雲(台北市/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