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新聞」有法管 政府要硬起來

妙雲(嘉縣大林/研究生) |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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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以手機與網路為載具的壹傳媒「動新聞」,以動畫方式呈現性侵、自殺、暴力等畫面,因畫面太過逼真寫實,引發爭議,包括媒體觀察基金會、婦女新知等公益團體等多個團體強烈反彈,並將到壹傳媒抗議。

台灣自從傳媒開放,幾乎是萬家爭鳴,電視有線、無線一百多台,更別說是網路資訊,隨時都刺激現代人的感官和行為,如今「動新聞」挾著新聞開放的旗幟,打著「新聞自由」的名義,透過網路傳輸,以模擬腥羶、殘暴、色情等刺激畫面,吸引群眾,並以動畫非真人的方式遊走法律邊緣,希望達成核准設立和吸金的雙重目標。

但這些不良的意識,將會深植腦海,特別是人手一機的青少年、兒童,佛家對此謂之「阿賴耶識」,並會在因緣和合時顯現,接收錯誤的資訊,不但扭曲了正常人格,更會在下意識做出泯滅人性的行徑,為了不讓眼根經外境產生意識,吾人應盡力避免。

前陣子有飆車族和性侵犯被逮捕後供稱,他們都是從電玩和網路的教導,才會「依樣畫葫蘆」犯案,可見聲光效果影響之大,絕非我們所能想像,尤其是正值血氣方剛青少年,更會有樣學樣,這對教育和治安將造成隱憂。

國家通訊委員會(NCC)負有傳媒把關職責,卻宣稱因為網站與伺服器都設在香港,且目前只是試播,所以無法可管,這和詐騙集團將總機設在大陸,警方無力可抓,卻要百姓自求多福一樣,都屬推託之詞。

事實上,依「兒福法」和「廣電法」規定都可處分,也可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要求電信業者將內容下架;另根據刑法第二三五條規定,將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公然散布、播送或販賣陳列,供人觀覽、聽聞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若「動新聞」明顯違法,民眾可向司法機關舉發,檢警也應著手偵辦。

此外,壹傳媒目前申請五個頻道申請執照,NCC官員昨天在立法院表示,壹傳媒的「動新聞」可能會影響執照核發,但壹傳媒類似「動新聞」的爭議不勝枚舉,傳媒良窳攸關全民福祉,期望NCC不要核發執照,否則罪過大矣。

妙雲(嘉縣大林/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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