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經濟部昨天表示,兩岸各自透過學術機構提出個別研究報告,均顯示兩岸洽簽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具正面與實質效益。有報導指兩岸簽署ECFA,「中方所得是我四倍,台灣最後必將得不償失」,經濟部澄清,兩岸經濟規模像「王永慶與雜貨店」,不能以絕對值相比。
兩岸經濟規模不同,以雙方GDP比率的增幅來比較簽ECFA之經濟效益,較有意義。且對岸的經濟規模是台灣的十一倍,以此而論,對岸要比我們多賺十一倍才划算,因此實際上是我方占便宜。
此外,未來協商時我方除堅持農產品不進一步開放進口,一千多項工業產品也要視未來協商結果方能確定開放幅度,獲利所得難計算。
至於報導指大陸與我對協議名稱不一,且陸方名稱拿掉架構一節,經濟部表示,首先,陸方提出先達成總體性的框架安排及「早期收穫」作法的建議,此與我方政府推動ECFA為架構協議,採由易到難、循序漸進分階段,並以早期收穫搭配調適期的處理方式一致。未來無論協議名稱為何,均會以架構協議方式處理。
但經濟部也指出,有關協議名稱,政府多次表示,ECFA為暫定名稱,正式名稱還須透過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