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遭裁罰 司法惡例

朱明鑑(台北市/法律課程教師) |200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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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報導股市禿鷹案,基於保護消息來源的職業道德,而被法院裁罰三萬元,引發各界討論,各媒體均以「司法首例」稱之。

依法院說法,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記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透露消息來源,應受法律的制裁,但這種論點不具說服力,反予人不食人間煙火的印象。每一行業均有行規,新聞業自不例外,不能一方面要求新聞界遵守行規,另一方面卻對遵守行規的記者,施加法律制裁,這豈不矛盾?

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有「人是一種理性的動物」名言,而西方學者常說:「把人類的理性,書寫成文字,就是成文的法律。」合理性與合法性原是一體的兩面,不宜割裂,不容合理的事在法律上,卻作成不合法的價值判斷,教人無所適從。

歐洲社會自中世紀以來,由於欠缺中國傳統的大一統思維,又無中央的集權帝國維繫,呈現出封建領主割地自雄的局面,於是各行業成立各自的職業公會,代行部分的政府公權力,才使得歐洲自西元四七六年西羅馬帝國滅亡後,未陷入分崩離析的局面。

此等的職業公會往往會制定嚴厲的行規,未加入公會者就無法執業,美國及部分歐洲國家直到今日的律師考試,並非由國家舉辦全國的高考,而是由各地方的律師公會舉辦,毋庸公權力介入,即種因於此。

我國沒有這種西方文化背景,可是法律又是全面襲自歐陸的德國法系,於是出現了奇特的現象,合乎職業公會行規的行為,當然是屬該行業認同的行為,卻受到國家法律制裁,國家法律與職業公會行規各行其是,形同「一國兩制」,絕非妥當。

法院的裁定是把法律條文作僵固解釋,脫離了現實的生活,變成沒有感情、生命的東西,不知法官在下裁判前,可曾仔細思考這種影響社會深遠的「司法首例」,是否應站在歷史高度下判決,避免製造寒蟬效應。此外,後者將以什麼的眼光,來看待此一有損新聞職業道德的案件,恐怕是本案主審法官應琢磨的地方,俾對社會及歷史有合理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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