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國人知道世界人權公約,公約的基本精神就是人人平等和生命等值,這是一種文明態度。但讓人感到可恥的是,一名三十二歲的男子在中國大陸,五天內嫖了十一位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少女,但因他有捐款八十萬元給聯合勸募,及檢察官認定既無前科又深具悔意,台北縣板橋地方法院便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這讓筆者感到吃驚和不解,若用普世人權標準與保護未成年少女精神衡量,是一起污辱兩性平權的判決。
這名男子在出發前,就在網路上呼朋引伴,到了中國又嫖了十一名雛妓,還拍成光碟片欣賞,檢察官和法官難道看不出此乃蓄意,且有偏差心態?而且,中華民國法律真的可以自由心證到此種程度,用這種判決向世界說明,這就是台灣的兩性平權理念和終止雛妓的態度嗎?
有些人權標準是四海皆準的,否則舉世就不會指責美軍在伊拉克虐囚,同樣地,數十年前台灣色情市場中,流行玩弄山花小姑娘,甚至有人口販子到山地鄉用買或用擄的。但未聞這些罪行可以緩刑或花錢消災。
嫖雛妓是把人「奴化」、「商品化」的惡行,必須要心理輔導和接受法律制裁,若因有錢好商量,只會助長偏差行為和產生更多的雛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