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委會表示,外國人來台從事語文教學,必須以該國籍官方語言為限,不是所有外籍老師都可來台教英語。外籍老師若另外到補習班分支機構兼課,必須個別申請工作許可。
勞委會表示,根據就服法規定,外國人從事短期補習班的外國教師工作,有關語言課程,必須是依外交部所載外國人護照國籍官方語言為主。也就是說,如果是教授英語,必須是該國官方語言是英語,如英國、美國、新加坡等,如果是德國人、法國人、俄羅斯等國人士,來台教學只能教授該國語言,教英語就違法。
勞委會強調,外籍人士來台工作申請許可時,已載明工作內容及地點,即使調派到同一負責人開立的補習班分支機構兼課,已非當初申請許可地點,也算違法。另針對高中職以下學校聘僱外籍老師授課,勞委會強調,外籍老師僅能在校教授外國語言課程,不得從事一般學科工作,也不能充當行政人員。該專任外籍老師更不得於其他學校或補習班兼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