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外勞權益 落實人權立國

 |200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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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政府一直標榜「人權治國」的理念,如果說「人權」是一種普世價值,那麼人權應該是不分人種、族群、國籍一體適用,高雄捷運外勞的「抗暴」事件,似乎對台灣提倡的人權普世價值打了一巴掌。

台灣長久以來對外勞並未做到平等對待的「管理政策」,究竟是誰迫使外勞必須以暴力行動,凸顯其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或許「人權立國」只有口號不見落實固然要檢討,但是制定勞工政策與管理勞工的勞委會能辭其咎?雇主將外勞視為人力商品、壓榨勞力,是否也能撇開責任?媒體長期以有色眼光報導外勞的負面新聞,似乎外勞除了喝酒、打架、滋事、製造治安問題及排擠台灣勞動工作機會之外,一無是處。

台灣法令與社會對外勞的不平等對待,使得他們除了自力救濟外,無法依循台灣的法律途徑,爭取權益及尋求勞資平等談判,而且合約一面倒向資方,外勞沒有工會保障,台灣的司法環境更是雇主的幫凶,語言不通的外勞更沒有足夠的翻譯人員為其溝通,試問:遠在異鄉,賺取微薄薪資,又孤立無援的外勞該怎麼辦?當泰籍外勞在攝影機前表示「有你們來報導以後,今天的待遇稍微好一點」時,台灣雇主是否該為自己踐踏外勞的行為感到羞愧?

當台灣經濟建設有需要高度勞力付出的工作,但薪資低與職業災害風險太高時,我們就以台灣人好逸惡勞為由引進外勞,那我們是否應該替這些為台灣經濟建設負擔高度職業風險的外勞,提高尊嚴與待遇?

人權不能侈言,更不能有等差別待遇,當外勞補充了台灣的人力需求時,我們更應該善待與珍惜這些幫助台灣打拚的外國夥伴,更希望政府的外籍勞工法令不再只有「消極開放」,而是要人權與人性尊嚴的「積極管理」。鄭森(高雄市/碩士生)

高雄捷運公司泰勞抗爭行動,無論從法理與人權的層面觀察,在在值得職有司者檢討和省思,而社會也須有尊重人權的觀念。

從法理角度觀察,目前欠缺保障外勞權益的法規,雖不見得要比照國內的勞基法,但至少應尊重其跨廠組工會的權利及所謂的團結權;同時在管理制度和機制方面,不能像「集中營」式的管理,須有兼顧科學化與人性化的辦法,不能任由仲介、管理公司為所欲為,何況其營利及設立的問題,輿論皆有批評和質疑。

造成如此大的抗爭風波,應是社會長期的歧視和刻板印象所致。譬如有的媒體喻之為「暴動」,其實是一種歧視,因為「人權」為國際普世價值,外勞也有人權,而其引進乃因應台灣重要建設或經濟發展需要,也是依據法規;再者,若非業者管理方式不當,及種種不合理、不公平、近乎剝削的待遇,累積引發「民怨」,何致產生「暴力」行為?而職有司者還以「遣返」懲罰,猶如火上加油。

事實上,外勞離鄉背井討生活,吾人應「將心比心」和有「同理心」,不能有「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歧視,而他們也對台灣的各項建設有苦勞和貢獻,不能視為剝奪本地勞工的機會,畢竟類此僅符合最低標準工資的工作,未必適合本地人,因此政府與企業有責任去創造更多更好的工作機會給國內勞工,才是正辦,而非只有減少外勞一途。

是以如何善待外勞,讓他們回鄉也會口碑載道,才是最好的國際宣傳,如今捨正道而不為,卻弄出違反人權、人道的舉措,豈不令人遺憾!
孝佛(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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