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教育部決定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更名為「補習教育法」,並增訂「補習班不得招收未足六歲兒童」,以保護學齡前兒童身心發展。
我認為,修法並不能解決問題。
我可以感受到,教育部已看到現在兒童過早學英文的問題,所以修法是針對時下盛行的兒童英文教學而來,基本上方向是對的,但在一般人還不能摒除對英文的迷思前,難達到效果。
現在的父母親因不要讓孩子輸在起跑點上,所以盡可能將孩子學習的年齡降低,包括才藝也是如此,尤以英文最明顯,因為家長普遍都存有愈早學愈好的觀念。
可是,台灣學生的英文程度卻又逐漸低落,而據外國的研究顯示,學習年齡提前並沒有使學習能力提高,教育部修改、增訂法令是正確的。
不過,當立案的補習班受到招生限制,家長的觀念卻沒改,勢必會轉向地下化,教育部的作法將無法達到效果,而且政府要如何管制?所以,改變學英文的觀念,才是當務之急,否則恐怕還是會徒勞無功。
李坤隆(高雄市/大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