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體披露一起司法烏龍事件,引發基層民眾質疑,值得司法單位重視,並給人民交代。
民國八十二年北縣板橋發生強盜殺人案,嫌犯落網後坦誠犯行,於是一審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判處無期徒刑,但法官及檢察官都忘記「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即使被告不上訴,仍應依職權上訴,卻逕將人犯發交執行,更離奇的是,負責把守最後一道檢查關卡的監所人員,也不察程序是否合法,就將人犯關進監牢。
十三年後,人犯服刑達假釋門檻,監獄審查假釋申請案時,才發現這一起司法大烏龍,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時,因時過境遷,不但法律已修正,連「懲治盜匪條例」也已廢止,於是判決八年徒刑確定,人犯多坐的一千多天的「冤獄」,則由政府依「冤獄賠償法」,以人民的納稅錢賠償五百一十三萬元。
本案對人民來說,實在難以接受要用自己的稅金,以「百萬年薪」賠償;對當事人而言,多坐了五年黑牢也是一種煎熬;再就司法部門而言,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因不僅要賠償冤獄,更因依大法官五八三號解釋,公務員行政懲處時效限十年,本案發生早超過了時限,無法懲戒相關失職人員。
質言之,本案堪稱光怪陸離,使司法威信傷很大,司法單位應徹底釐清審判及執行機制的每一個環節權責,切實杜絕此類傷害人民感情、司法威信的情事,找回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趙麗雲(台北市/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