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改罰勞務 首重能力與專業

李祖翔 |200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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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社會勞動」和「易科罰金」取代入監的新制已於本月一日上路,舉凡獲判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可以易科罰金每日一千元換算,或無償勞動服務六小時抵入監一日,服務地點包括學校、公益團體和政府機關等,但公益團體性質複雜,對受刑人投入服務弱勢,各界看法不一。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認為:「讓受刑人或應入監者納入社會服務,比排斥或由監獄教化來的好;受刑人在社會勞動部分,既屬較輕刑責者,又經過考核,在組織內的表現也受到監督,如果做不好更要回監,所以應該接納他們,讓他們多思考自己與社會的關係,接觸志願服務與弱勢,將是最好的教化。」

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表示,在沒有社會勞動制度前,就已經接受地檢署緩起訴志工來服務,所以新制上路,很期待檢方能提供穩定的人力,不過兒盟也擔心有暴力犯罪或性騷擾等被告加入,會再與檢方討論。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策略長特助張雅淑也表示,不排斥與受刑者或更生人共事,但會依據他們的能力再決定是否接納與運用。聯合勸募秘書長周文珍指出,若未來將社會勞動人納入資源運用,也會以他們本身的能力作考慮,而不論背景是否為受刑人,因為NGO的人力太過精簡,一切勢必以能力為重。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卻認為,老人照護需要專業訓練,受刑人是否適用受訓天數是其中一個問題,而從事非營利單位的人絕對是有熱忱、志願的,NGO不是感化院,怎有心力額外照顧「非志願者」?對於需要謹慎評估風險的人力,老盟覺得還要多加思量。

大致來說,公益團體樂於接受社會勞動服務人,但是「穩定的監督機制」與「受刑人自身的專長」是最重要的因素,政府透過新制,希望降低監獄使用率並提高教化效率,雖是美意,但公益團體卻認為組織不是用來感化,希望新制不會「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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