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民間相輔相成 弱勢受益

李祖翔 |200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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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NPO)又稱非政府組織(NGO)、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顧名思義是有別於政府和企業的「第三部門」,不以營利、而以服務為宗旨的單位,主要彌補政府功能的不足;雖然政府應該負責災害救難與重建,但往往趕不上民間團體的速度與專業,而民間團體也只期待「政府統一做調度,執行就交給他們。」

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無奈地說:「究竟是誰把『依法辦理』弄得如此惡名昭彰?法律應是保護人,而不是阻礙弱勢團體受益。」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陳旻園指出,八八水災災區的狀況最能佐證「依法辦理」的弊病,例如水患後,借住親友家而不待在收容中心的人不能算災民,不能領救濟金;林峯正也舉例,地方政府宣布,凡是乘坐直升機出來的災民,證明他們「身無分文」,所以能領到零用金,有原住民就想辦法回到災區再搭直升機出來,這就是「依法辦理」惹的禍。

關於政府與民間團體如何各司其職,把效益發揮到最大,民間團體認為,雙方應以災民為重,而不考慮到「職責」與「面子」,例如善願愛心基金會在水患發生後,發現僅有物資援助,沒有殮葬服務,就帶著志工要為罹難者提供免費全套殮葬,卻以「這是地方政府該做的」理由婉拒;而宗教團體也在NGO範疇,他們安排的收容所比軍營舒適,卻無法持續服務。

林峯正認為,政府部門的官僚體制,弊病由來已久,所以更需要NGO輔助;而NGO是監督、輔佐,不是抗衡,更非「讓政府補助民間團體經費,卻反過來砸自己的腳」,NGO能比政府運作更有彈性,政府應妥善運用,達到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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