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新流感可能造成的大流行,勞委會勞動條件處以三種情形解釋勞工權益,因職務上感染者,可請工傷假,雇主全額給薪;被公司、工廠懷疑遭感染,而要求休假者,雇主給全薪假;非工作關係而感染,自行請假者,視同一般病假,三十日內半日薪。
從三項認定中,可看出又是不知勞工辛苦,而只有公營事業勞工專用的條款,因為不論從台灣的中小企業型態,或失業率高、工作難找,且薪水退回十年前,勞工如有類似症狀,為了顧及飯碗,可能會抱病上班,擔心假請多了會影響工作。
而且,企業用人是將本求利,民營企業更不會變成福利事業去照顧勞工,所以有些企業勞工請病假要扣薪,領半薪的好康是不存在的,所以勞工都用特休假看診。
至於被雇主懷疑感染新流感,強制要求休假並給全薪,那更是天方夜譚,企業連在過勞死、憂鬱症、職業傷害都急於撇清責任,而且也未必發給員工口罩、安全鞋帽,有那家企業會好心讓勞工領全薪病假。
在新流感威脅下,雖然勞工有這些權益,但若雇主不遵行,還有如畫大餅,如何使雇主遵守規定,以保障勞工權益,才是勞委會該做的。
韻如(北縣新莊/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