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點光明燈 不需課稅

 |200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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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寺廟提供民眾安太歲、寫牌位及點光明燈等宗教行為,不需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由於信眾至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寫牌位,無非希望藉寺廟法會、誦經,以求心靈平安、前途光明,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故宗教團體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收入,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指出,若宗教團體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訂有一定收費標準的收入、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的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等,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但因宗教儀式而提供的貨物或勞務,若屬「信眾隨喜布施」,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國稅局籲請宗教團體注意以上區別,以免因誤解法令,致未辦登記逃漏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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