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也要合法】少年法庭處理非犯罪事項

劉昌崙 |200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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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正值青春叛逆期的小胡,趁放暑假與一群未成年朋友飆車,因路人甲看了他們一眼,小胡一夥人即上前毆打路人甲,致其重傷送醫,請問青少年量刑,適用那些相關法令?

解析:

針對少年事件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作以下簡單說明:

1.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少年」規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年法)第二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是當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犯罪者,即可依該法規定處理。

2.少年法庭處理之事件範圍

依少年法第三條「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是不限於犯罪情形,才屬於少年法庭得處理之範圍,此部分與一般刑事庭處理刑事案件之情形是有很大不同之處。

3.少年保護官主動性

依少年法第九條「少年調查官職務如左︰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二、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三、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少年保護官職務如左︰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之監督。」

少年法庭設有少年保護官,其可主動從事該條規定之職務,作為少年法庭處理之依據或對少年進行矯治之判斷等,此部分與一般刑事案件直接依據刑事法律審判定罪亦有不同。

4.資訊保護

依少年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可知對於少年事件採保護少年並避免公開之立場,並得對於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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