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像放地販售 泰下令禁止

 |200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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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外電報導】泰國文化部常務次長韋拉表示,經由曼谷市政府市政警察辦事處,與該地小佛像銷售業者協商後達成共識,小佛像銷售攤位將取消「地攤」形式,全都要擺在桌上出售,以免再接到投訴,被批評對佛祖不敬。

泰國商業部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禁止使用佛像、僧侶或者法輪,作為商品、經營事業的商標,如果使用,商業部將不允註冊為合法商店。

除佛教形象不可用在商務活動外,泰國的國家標準形象,諸如大象、泰式亭子和國花(黃色臘腸花)也不可作為營業用的商標。泰國文化部已出版一萬本包括泰文和英文版本的說明手冊,向國民和外國人解釋禁止使用佛教形象和國家形象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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