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家少年 不能關到少觀所

 |200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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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大法官昨天作出第六六四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法規定,對經常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的收容及感化教育違憲,意即少年法庭不能再裁定將其收容到少年觀護所或施以類似監禁的感化教育。

當初因為一位國中少年習慣性曠課,流連於網咖、廟會陣頭、電子遊藝場,家人無力管教,學校不希望他影響其他同學,把他移送少年法庭處理。但承審的高雄少年地方法院法官何明晃認為,少年未犯罪的收容、感化制度未盡到保護少年的目的,因而聲請釋憲。

司法院長賴英照指出,對於經常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應交付安置在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保護教養他們,讓他們享有一般的學習及家庭環境;但現行的收容及感化教育方式,屬於憲法指的「拘禁」,違反保障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意旨。

目前各地法院裁定收容的逃學逃家少年虞犯有三十六人,接受感化教育的有八十人,司法院已通知立即處理,收容中的少年責付家長或安置機構,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則重新評估給予保護管束,或安置到教養機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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