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警政署研擬修法,傾向將酒駕開罰標準下修,罰鍰上限則由六萬元上修至九萬元;至於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兩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則維持不變。
此外,有立委認為,酒駕罰錢不足以遏止酒駕惡習,表示將提案修法,酒駕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酒駕肇事致死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不得緩刑、也不得易科罰金。
所謂「治亂世用重典」,雖然用來形容酒駕,雖然是不很恰當的比喻,但警政署統計近五年來酒醉駕車肇事死亡人數,居肇事原因排行榜首位,可見酒駕之為惡,已到了必須強力遏止的地步,「治酒駕用重典」有其必然性了。
不過,對於開名車、經濟優渥的富人來說,罰款往往不足以產生遏阻作用,也就是,罰錢無法改正國人酒駕習慣,而且許多駕駛人抱持僥倖心理,以為「只喝一點點」沒有關係,殊不知每個人對酒精的反應程度不一,只喝一點點也可能肇事,甚至有人以「體內酒精濃度值無法了解控制」等當藉口,以致無法有效遏止酒後駕車肇事。
因此筆者建議,除了罰款,還應加強「再教育」,亦即去監理單位上課,重新學習交通規則等,以往作法是上課一天,建議延長為三天。
因為開名車的人大都是老闆、高級經理人,對他們來說「時間就是金錢」,花時間去上課,一方面除了讓他們以損失時間為警惕,另一方面,他們將視上課為「丟臉」之事,當能雙管齊下,產生有效的遏阻作用。
我也贊成酒駕判刑,因為酒駕是「明知」可能造成「公共危險」而為之,是「明知故犯」,是「公共危險」罪,比過失傷人、過失致死更加可惡,酒駕者若入監服刑,才能導正酒駕亂象,尤其「不得易科罰金」特別重要,這也是針對有錢人的防範之道,否則他們凡事以金錢解決,視法律如無物,不但無益解決酒駕問題,還不知將造成多少家庭破碎。
陳賜東(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