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苗栗縣有名四歲男童在超商「拿走」影印機上的影印卡,超商雖已不追究,但警方仍依竊盜罪函送,苗栗地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吳炳桂直呼警方處理太離譜,直接裁定這件竊案不付審理。
四歲的孩子懂什麼?他的腦袋瓜裡恐怕還沒有「偷竊」觀念,只是好像在家裡,看到好玩的、新奇的東西,就順手拿下來玩,恐怕還放在嘴裡舔呢,這樣就被當成「竊盜」函送法辦,簡直豈有此理。
吳炳桂說,當他看到男童在警方筆錄上歪七扭八的簽名,心裡實在很不忍,「還好四歲男童是事後被查出函送,否則豈不要被上手銬,押上警車移送法院?」是啊,四歲的孩子還沒上學,甚至只是幼稚園小班,怎麼會簽名?誰看了都會不忍心。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指七歲以上至十二歲;七歲以下兒童觸法,連少年事件處理法都不罰,只能由學校、社福或醫療單位等司法以外機構處理。
而據國內外犯罪學者與犯罪矯治實務專家研究結果發現,少年罪犯如果處置不當,愈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甚至進入少年犯罪矯治機構(如少年輔育院與少年監獄),則未來成為成年累犯的機率愈高,犯罪行為也愈多,停留在犯罪矯治機構的時間也愈長。
這還是指少年罪犯,不包括七歲以上至十二歲的兒童,何況七歲以下的幼童?
去年曾有「襲胸十秒」及「強行舌吻女孩五秒」的性侵害事件,被法官判決無罪,社會譁然,對法官一陣撻伐;如今的「四歲男童上法庭」,警方的「不顧情理」豈不也是「太沒常識」?
如何正確而妥適處遇少年犯,並有效預防兒童犯罪,是當前刑事及社會政策相當重要而迫切的課題,但司法人員也應該多進修,彌補「常識」及司法專業知識的不足,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也傷害到孩子的心靈。
王均寧(台北市/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