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后里鄉公路旁的水利會水溝施工,發生擋土牆崩塌,造成工人一死一傷慘劇,台灣經常發生類似的工程安全意外事件,頗不尋常。
依建築技術規則,開挖深度在一米五深以上,就需要有施工擋土措施,勞工檢查法規亦有類似規定,后里這條灌溉水溝深度約兩米左右,有水泥擋土牆,所以會發生崩塌,疑似為了作業上方便,將擋土鋼軌樁提早拔起,才會鬆動造成意外。
如果為真,這種打了樁又拔起實在荒唐,在現場的水利會監工,目擊此種違反技術規則、可預知的危險,應當場採取緊急措施,就不致發生憾事。
筆者過去在國營機構任職,三十年前曾在高雄楠梓區設計地下室工程,參與開挖時需要打鋼板樁的設計,但施工單位和包商逕自開挖不打鋼板樁,造成混凝土預拌車靠近地下坑時土層鬆動,車輛翻覆坑內夾死司機的意外,但司法單位沒深究,無人負責,據聞在那名司機的遺屬才獲二十萬元賠償,造成了三個不到十歲小孩和遺孀的家庭問題,這種不公不義令人遺憾,可見司法單位的縱放,是包商屢不重視安全的主因。
台灣工程頻繁,政府工務、安檢單位實應在彰顯人權的今天,克盡責任做好安全檢查與監督,檢察官更應扮演好守門員的角色,詳細追查工安事件。古希臘三大悲劇詩人之一的埃斯庫羅斯曾說「悲傷留給我們的是經驗」,但最怕的是不能從經驗中得到教訓,法國諺語「從惡魔獲得的,也將歸於惡魔」,貪小便宜的業主、監工、包商,怎能不警惕。
陳文奎(中縣潭子/退休土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