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酒駕不罰 法令過於寬鬆

唐其昌(中縣豐原/公務員) |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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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台北縣一名男子酒後騎腳踏車,因嫌前車太慢想超車,不慎和對面來車相撞,雖然他的酒測值為超過標準的零點二六,但因公共危險罪只罰「動力車」,所以他躲過被罰。

酒駕是事實,但法條明指不包含腳踏車,恐怕會成為腳踏車騎士撇清酒駕的最好藉口。

政府大力疾呼「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許多民眾卻以為酒後騎自行車沒問題,但以筆者所住的台中縣為例,據統計,已發生二十五件自行車騎士酒後騎車,造成三十四人受傷,可見有民眾看準自行車酒駕,沒有罰責及酒測標準,就鑽漏洞騎自行車跑攤。

台中縣警方提醒,自行車同樣受道路安全規則規範,雖然沒有酒測標準及處罰規定,一旦肇事,員警會對騎士進行酒測,若鑑定後確認責任歸屬,同樣會有肇事責任。

但台北縣以公共危險罪只罰「動力車」,讓酒駕者躲過被罰的命運,卻顯示各地警方的作法不一,恐會引起爭議。

自行車雖然車速慢,若酒後騎車不幸發生意外,還是會傷人,也要負賠償責任,而且自行車不像汽車有車體潰縮設計,以吸收碰撞動能,而萬一撞上汽機車,騎士更是容易自己受傷,如果酒後騎車不被罰,實在不合理。

看看外國的例子,在波蘭酒醉騎自行車,視同酒醉駕車,要判刑入獄,目前已有大約兩千名波蘭人,因為酒醉騎自行車而被關在獄中;當然,這項規定引起熱烈討論,民眾質疑,有必要這樣重罰騎自行車的人嗎?不過,波蘭憲法法庭最近重申,騎腳踏車的人使用公共道路,而且有些人騎車速度相當快,非常危險,因此相關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波蘭的規定也許過嚴,但台灣不罰的規定又嫌寬鬆,建議政府重新制定罰則,至少讓各縣市警方有執行的標準,才不會一國兩制,讓自行車酒駕者有鑽漏洞的機會。

唐其昌(中縣豐原/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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