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要求網路公司交出全台網域登錄的營業人資料,包括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在內,業者認為,稅捐機關要求業者提供網域資料,否則開罰的規定,已違反法律「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行政法的一項原則,意思是,行政上所採的手段,必須以能達成行政目的為主,但在手段上,應以侵害最小為原則。
「比例原則」經常作為判斷法律是否違憲的重要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六○四號解釋,便以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檢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的規定,是否逾越必要程度,有無違憲等。
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法務部曾解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也明訂,「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國稅局要求一次索取大量資料,被認為有違「比例原則」。
事實上,國稅局已有足夠的公權力做為查稅手段,如今,國稅局卻在沒有任何證據下,遽然要求業者提供「所有」營業網址及所有人的營業資料,把所有網域的營業人都假設為「逃稅者」,這種作法只能說是「便宜行事」,自然也會引起反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