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利率屬附合契約 法律效力有疑義

天長(台北市/教師) |20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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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台北地方法院對信用卡、現金卡,判決循環利率條款全部無效,消費者不用支付銀行循環利息,雖然尚未定讞,但具有啟發性。

當我們上公車後,卻發現沒有十五元硬幣,可是公車上特別告示「請自備零錢,車上不找零」,萬一你僅有千元大鈔,難道要把千元大鈔丟進投幣箱?其他如商店的「銀貨兩訖」、「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或銀行的「當面點清鈔票,否則概不退換」等告示,都是由一方當事人自訂遊戲規則,其他人必須配合,就是類似於「附合契約」,是禁不起法律的嚴格檢驗。

所謂的「附合契約」,顧名思義就是由當事人一方片面制訂契約內容,另一方只得忍痛接受,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也就是弱勢者只得在強勢者的壓力下,簽訂不平等的契約。

法律是公平的正義,不能隨賣方的一句話,就拍板定案,畢竟「只經周公片面立法,未經周姥同意」的契約約定,效力顯有疑義,縱使經雙方當事人簽名,亦因彼此地位不對等,礙難認為有效。

基本上「銀貨兩訖」與「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頂多只是出賣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除非獲得買受人同意,不構成契約,不能拘束買受人,如果出賣人在告示上使用上述用字,就產生法律效果,讓買到數量不足、瑕疵品的買受人,或未點清鈔票數量的民眾自認倒楣,法律豈不成了弱肉強食的工具,誰先下手、敢訂出不合理的遊戲規則,誰就是勝利者,那麼法律有何公平正義可言?所以這類的店招僅具「參考」作用,不具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

而且,一般商業銀行及商店的負責人,均不具執行國家公權力的地位,政府亦未委託彼等代為行使公權力,何以竟能片面訂立遊戲規則,要消費者遵行?

金融機構發行信用卡,利用消費者不懂法簽定制式契約,但雖經消費者簽名,成立「附合契約」,惟其違約金過高,而循環利率又高達法定利率的上限,即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對消費者不公,台北地院質疑其法律效力,值得各界省思。

天長(台北市/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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