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及教育文化委員會,在上月接連初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與「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規範在校園涉及性侵害行為的教育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後,即可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解聘或免職,以防杜校園狼師利用司法程序冗長的空窗期,流竄校園。
希望同仁能不分黨派、通力合作盡速協商完成修正案的三讀,讓校園內不再有遲來正義的慨嘆,與暗夜的哭聲。
其實,何止校園性侵行為處理常延宕,我國司法案件也常懸而不決,真相常因拖延而模糊,損傷司法所追求的「真實發現」核心目標。
很難想像一椿官司從偵查到一審折騰經年,又在二、三審間來來回回,甚至打到「更十二審」,當事人從青絲等到白髮,「流浪」法庭數十年,官司卻仍無法定讞,此類司法延宕在現實社會中,不僅是活生生的案例,更早已不是新聞,民眾難免會質疑,司法正義非得要如此牛步與昂貴嗎?
司法的「即時裁決」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早在一二一五年英國「大憲章」即規定「我們對任何人不得……延遲法律公道與正義」,此一信念經幾世紀,已是現代民主國家的共通價值,無論是兩百年前美國憲法第六增修條款,或在一九五○年發布的「歐洲人權公約」第六--一條,及在一九七六年生效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都揭示人民有受司法即時處理的權利。
遲來的正義不但不是正義,更可能成為揮之不去的夢魘,與永難消除的痛苦記憶,呼籲司法部門面對馬總統於上月代表我國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事實,盡速制定專法或修正刑事訴訟,並採取更縝密的管考、內控等措施,確實解決司法案件處理延宕的問題,把妥速審判、即時裁決的權利還給人民。
趙麗雲(台北市/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