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就宗教團體法草案進行討論,其中宗教法人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就地合法」、納骨火化設施原地原規模修建須依相關法令等,已達初步共識。
內政委員會召委吳育昇表示,有關草案第二十一條宗教法人在本法施行前,已繼續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從事宗教活動滿五年者,依公產管理法規辦理讓售,經協商後朝野達初步共識。
另有關寺院等宗教團體附設的納骨、火化設施,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若已滿十年者,視為宗教建築一部分;若有損壞,得於原地原規模修建。吳育昇表示,這部分參酌民進黨籍立委建議,修正為得於原地原規模「依相關法令」規定修建,與殯葬業者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