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第二階段發放作業已結束,扣除保險公司理賠,總計最終短差六百七十萬元,內政部長廖了以捐出薪水,加上好友資助,已將短差金額送經建會,彌平國庫損失。
內政部表示,廖了以將到任至上月的薪水,總計十一個月薪、一百七十二萬多元捐出,貼補短差,至於尚有四百九十七萬多元的短差額,廖了以的朋友們情義相挺,在利益迴避原則的堅持下,由一些已退休及與內政部業務無涉的朋友捐資協助。
這種因公虧損而由公務員私人賠償的事,似乎以前未發生過,可作為例子討論。首先,廖部長有擔當地扛下所有責任,是值得嘉許,但短差金額若是十倍的六千七百萬元,廖部長有能力補償嗎?以後若再發生類似情形,是否應該有一個機制來運行。
所謂機制是指公務上發生瑕疵時,有一定的責任歸屬制度,該由誰負責就由誰負責,牽涉責任者不但可能非只一人,而且上下級皆有,因此,不是首長一人「表演有擔當」,這其實是不合理、不符合民主政治的責任政治原則。
再者,虧空公款時,是否除了刑責也要有賠償制度,譬如巴紐案的十億元,即有人討論要由相關公務員彌平國庫損失,但這麼龐大的金額,恐怕不是少數人能負擔得起,那就讓國庫平白損失嗎?
雖然日前發生軍中買官賣官弊案時,馬總統宣示肅貪除弊,繼法務部一口氣列了十七項的改革與執行方針後,國安局也重話表示,絕對嚴懲貪污,絕無包庇、縱容之事,並且防弊、嚴懲並重。
買官賣官弊案的確應該防弊、嚴懲並重,但對國庫的虧空,則是防弊重於嚴懲,才是最好的作法。
王傑生(苗縣泰安/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