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金融、司法合作 先遣返經濟犯

程時鳴(台北市/商) |200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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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舉行的第三次江陳會,在協議中強調,如果台灣方面同意,大陸將推動企業來台投資,擴大對台採購,鼓勵增加大陸觀光客來台旅遊。

在這些項目中,有些於台灣內部其實頗有爭議,如金管會主委陳(冫中)表示,未來開放中資來台投資後,若屬於「財務投資」,也就是購買台灣上市櫃公司股票者,不得參與公司經營權;但如果是「直接投資」,則可以取得董事席位,參與經營。

不過,對財務投資禁止中資取得上市櫃公司經營權一事,國內證券業者批評是「鴕鳥心態」,既然外資(包括中資)取得股票就有投票權,只要中國政府有心,就可以威迫利誘台商返台當人頭,由這些人頭出任董監事,中資根本不必直接投資,只要財務投資還是可實質取得經營權。

此外,民進黨就對大陸企業來台投資,向來抱持懷疑、否定態度,這事恐怕還有一番討論。

另外,江陳會主張「共同打擊犯罪」,包括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及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這些當然都值得歡迎,更重要的是,台灣較關切的經濟犯也列入著重打擊對象,包括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還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眾所皆知,台灣許多重大經濟罪犯都逃往大陸,目前滯留中國大陸的台灣通緝犯至少有八十四人,打擊犯罪一直是政府希望能與對岸達成協議的議題,但大陸方面卻一直對這項議題興趣缺缺。

不過,近年隨著大陸經濟蓬勃發展,資訊交流日益便捷,經濟犯罪案件增加,也逐漸嘗到經濟犯罪的苦果,特別是在台灣已行騙多年的電話詐騙,及毒品走私等逐漸在大陸盛行,中共中央也開始意識到共同打擊犯罪的必要性。

至於外界最關切的台灣經濟犯遣返,過去因為沒有制度化協商機制,無法處理。

如果兩岸未來共同打擊犯罪協定簽訂後,希望這部分能優先處理,優先遣返台灣經濟罪犯,否則所謂兩岸交流互惠,大陸卻窩藏一堆台灣經濟要犯,所謂共同打擊犯罪,又有幾人能信?

程時鳴(台北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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