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法立法 須正確認識宗教

吳火川(台中市/公務員) |200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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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國家教堂地下常埋葬對教會有貢獻人士的遺體,初聽到教堂內有墳墓,一時難以理解,經了解才發現要埋身教堂底下,還很不容易,除了對宗教有貢獻,生前須是主教或國王,而且實地參觀無不適之感,有時教堂旁有墓園,因規畫得相當,並栽植花樹,猶如置身公園,還有一般住家圍繞著教堂。

但我國民間將納骨塔視為不祥建築物,若住家附近欲設納骨塔就群起反對。民國九十一年頒行的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本條例公佈施行前,寺廟…設立五年以上之…骨灰(骨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二年內符合本條例之規定」,條例更規定,骨灰存放地不得設於人多之地,應予學校等建築物有一定之距離。

日前立法院初審通過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對此亦有類似規定:「本法公佈施行前,寺院…附設之納骨…設施已滿十年者,視為宗教建築之一部分…」,輿論稱為將佛寺的納骨塔設施滿十年以上者就地合法,似對佛寺的優惠規定。

可是仔細研究規定,可以發現如果納骨設施未滿十年,甚至今後市區的納骨設施,均不得視為宗教建築。

殊不知佛教寶塔原為供奉佛舍利(遺骨)而建築,後代亦有供奉當代高僧而建築,從來不認為寶塔為不祥,或與現實生活格格不入的建築物,反而認為寶塔是佛寺重要核心的建築物,如有名之雷峰塔、大雁塔寺等的寶塔,一般均視為佛教的重要建築物,也有佛寺其他建築物圍繞寶塔而建築的情形。

如果宗教團體法立法時,對宗教沒有正確認識,亦不了解一般人之所以排斥墳墓,乃因設置、管理不善,不符合環保標準、景觀不雅所致,如果執意立法將佛寺的納骨寶塔視同墳墓,排斥於宗教建築物外,非但不足以解決問題,並嚴重傷害宗教傳統與精神,實有導正的必要。

吳火川(台中市/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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