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門舞集和台北縣政府簽約,打造第一座由政府和民間合力完成的淡水藝術教育中心,但雲門舞集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進駐,成為國內第一件藝文團體以適用工商開發的「促參法」進駐政府閒置空間,可謂荒謬絕倫。
當然,縣長周錫瑋承認是因無「法」可依循,被迫當作商業活動來辦理,不僅不合理,對雲門舞集也是侮辱,因而呼籲中央盡速立法,推動文化創意產業。
平實而論,政府並非不重視文創產業,以教育部「九十八年公費留學考試」七十八個學門及研究領域來看,其中五個學門與文創產業有關,若再加上戲劇、舞蹈、藝術教育、電影等五學門,約占百分之十二點八,比率不算低,但立法動作太慢,而且公費留學所培育的人才,也要許多年後才能回國發揮所長,這些重視文創產業的作為,都遠落後文創產業實際所需。
以立法而言,政府既然提倡文化立國,就要盡速訂立新法規、新政策。行政院會月初通過文建會所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明定保障文創產業發展所需經費,訂定獎勵或輔導措施,整合教學與研究資源,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但草案須送請立法院審議,路途漫長。
此外,文化創意產業牽涉不同的部會,需要統一的窗口,跨部會的聯繫也需要協調整合,因此亟須早日完成文創意法的立法。
李賀立(北縣淡水/文化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