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袋應列警語 拿到先端詳

 |20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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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內不時傳出藥害消息,病患吃藥出現明顯副作用,卻不知道應停藥,還是繼續吃藥?為了保障病患的用藥安全,衛生署修訂醫師法第十四條,強制規定藥袋應增列警語、副作用、調劑者姓名與調劑年、月、日,今後拿到藥袋,要仔細看,藥袋上的資訊是否詳細。

衛生署署長葉金川昨天赴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報告醫療法第六十六條,以及醫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在修正草案中,規定藥袋標示必須詳實、一致。獲得多數立委支持。

葉金川說,未來醫師診治病人交付藥劑時,應該在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的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警語或副作用,以及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其中,警語和副作用、調劑者姓名是新增項目,過去是標明交付日期,未來則改為調劑的日期。

衛生署藥政處處長廖繼洲指出,民眾到藥局購買成藥時,因為成藥都有包裝,上面就附有標示、警語、使用期限等完備的資訊,因此不用另行用藥袋標示。

至於中藥部分,廖繼洲指出,科學中藥也要比照辦理。不過,傳統中藥的飲片、藥湯等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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