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撫卹大修 配偶將領受最多

 |200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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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考試院會昨天討論「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草案」,院會決議交付審查會審查,未來計畫公務人員因公、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改變其遺族領受撫卹金順序,配合現代核心家庭結構,改為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規定按身分順序平均領受。 

這項修正草案是由銓敘部所提出的,也是撫卹制度近十年來最大幅度的翻修。考試院副秘書長蔡良文表示,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從規畫到實施長達二十餘年,長久下來已有不合時宜之處,為了讓制度更完備,目前草案尚未通過已交付審查會審查。

根據銓敘部規畫,由於社會變遷使家庭結構自過去大家庭改成以核心家庭成員為主,因此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順序,將自過去第一順位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未再婚者)平均受領,改為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再由第一順位的子女、獨子女之父母平均領受。另外,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如果是因為涉案後自戕身亡,則排除在撫卹法規定外。

公務人員撫卹法現行條文中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因病故或在職死亡時,任職一年者只給予一次撫卹金一個半基數、兩年三個基數(以此類推),使得年資短、俸級低者的遺族能得到的撫卹金有限。

  未來規畫年資未滿十年的公務人員,除依規定給卹外,將依其年資與滿十年的差距,每減一個月再給予十二分之一個基數,但已領退休給或資遣給者,年資應合併計算。

而因公死亡撫卹部分,則計畫將原一次撫卹金按死亡原因分兩級加給改為三級,包括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給百分之五十;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在辦公室發生意外以致死亡者皆加給百分之三十五 ;另增列在往返辦公室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但若公務人員是因個人過失在上下班途中死亡,則以意外死亡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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