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公布去年大選政治捐款專戶,扣除企業與法人團體,個人捐款上限十萬元,馬謝兩陣營都符合規定,不過,媒體也報導少數個人捐獻,如那些名人捐款給馬蕭,那些捐給謝蘇。
基於「陽光法案」的精神,政治捐獻理應攤在陽光下,供全民檢驗,但若站在個人隱私權的角度來思考,這些人的名字為何曝光
?問題不在於有沒有見不得人的事,而在於「不欲人知」的自由,也在於某些個人與公共利益無關,有何理由將其名字曝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媒體報導教育部長鄭瑞城捐給馬、謝陣營各五萬元,並報導「選前捐款謝蘇陣營,選後卻被馬劉拔擢為教育部長,藍營內部反應兩極,一名黨務主管抱怨『幹嘛用一個捐款給謝營的』,但也有人認為兩邊都捐,就是鼓勵民主」。
這樣的報導,對鄭瑞城實已構成傷害。在藍綠對立尖銳的政治環境裡,很多對政治興趣不高、不願得罪兩方的企業或個人,往往對兩黨各捐一半,以示公平、中立,這也是不得已的選擇,如今被政黨拿來作文章,情何以堪?以鄭瑞城來說,選前他並不知道會被任命教育部長,況且教長一職豈是用五萬元能換來的?
有人也許認為,不公布個人捐獻名單無法杜絕弊端,譬如企業可能改以個人名義捐獻,如元大馬家。這實在多慮了,以元大馬家父子來說,捐款十萬都在合法範圍內,但目前捲入洗錢弊案的則以億計,怎能相比?
政治捐獻比較可能出現問題的在於企業、財團,在於巨額的對價關係,是應該攤在陽光下,以期政治清明,但個人部分,縱然依法可以公布,至少媒體不應報導,這樣才算是尊重隱私的民主社會。
廖萬豐(彰化市/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