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官拿甲等 基層攤乙等 要除比例分配陋習 考核內容抽象 應以客觀具體事證考評

考試院計畫修改「公務人員考績法」,明定連續兩年考績丙等者將淘汰(退休或資遺),公務員不再是鐵飯碗;筆者認為,依「留優汰劣」的精神,應能提升公務效能及服務,不過,要如何考核?
考試院發布修法訊聞後,報紙報導「大官年年拿甲等,基層公務人員分攤乙等」,現今公務人員考績比例分配的常態是,百分之七十五甲等、百分之二十五乙等,鮮少有丙等、丁等,可是在「公務人員考績法」與「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中,並無相關的明文規定,未來銓敘部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去除考績比例分配的陋習。
再者,真欲修法,應強化的是考績評分制度。「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的「公務人員考績表」,其中敘述的各項考核內容,實在不公允,如「工作、方法」的考核內容是「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馭繁,有條不紊」;「操性、性情」是「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才能、體能」是「體力是否強健,能否勝任繁劇工作」,乍看似乎有理,然其實,斯與「是否效忠領袖」同出一轍。這份考績表評比的不是工作能力,而是拍馬屁的功夫。
而「施行細則」第四條關於什麼樣的工作表現始能評定為甲等,是分為特殊條件與一般條件,特殊條件的成立要素是獎章、功勳的功績,一般條件的成立要素是,接受公開表揚或被(其他)權責機關獎勵的榮耀,其中可沒規定「大官與長官始得評定為甲等」。
另外,「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關於記大功的標準是,在重大、重要的任務上,有具體表現者。這三條法令所呈現的精神是,以具體事證獎勵優秀,以「刑事訴訟法」的概念來說,便是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
所以筆者認為,現行的考績評等,嚴重讓被考評者難以心服口服,以具體事證評等是「考績法」應修訂的方向。
其實,「考績法」是有科學、客觀的評比技術,如果考績制度公正,人員素質自判,筆者相信,以考試院滿樓的碩博士,其聰慧才能要制定科學、非道德論、可供客觀第三人檢驗(例如人評會)的「公務人員考績表」,應非難事。
輻雷(宜蘭市/人事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