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業遲繳罰款 有違法之嫌

朱言貴(台北市/教師) |200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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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整理國內水、電、瓦斯等公共事業的遲繳罰款,遲繳一天就要罰款百分之三至五,換算為年利率高達一千零九十五至一千八百二十五,遠比信用卡循環利率還要高,由於民法訂定的年利率上限為百分之二十,其適法性有爭議,然而多年來大家都習焉不察,長期讓這種違法的現象存在,對消費者不公平。

雖然台電表示,罰款是屬遲延繳付費用,主要在反映處理催收的必要成本,並不為過,但我認為大謬不然,因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相較發行信用卡的金融機構卡債,公共事業所冒的呆帳風險極低,兩者根本不成比例。

而且,用戶與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間,已構成長期而繼續性的法律關係,除了極少數特例,鮮有用戶為了規避水、電、瓦斯費而「落跑」,換句話說,遲繳者多屬疏忽,並非出於故意。

但卡奴不然,一旦刷爆了卻又無力償債,對發卡銀行是重大風險,但信用卡循環年利率未達法定上限,一般人就認為不合理,那麼風險較低的水、電、瓦斯等公共事業者,對民眾課以高額罰款更是無理。

況且水、電、瓦斯等雖是公共事業,但依公司法成立私法人,不能執行國家公權力,誰賦予處罰人民的權力?希望藉由消基會等公益團體的質疑,能讓政府檢討,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朱言貴(台北市/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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