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的特別扣除額的修正案,立法院初審通過,輿論對此多正面報導,但對各委員所提三十五項相關修正草案,則以「立委競相加碼」譏評。
平心而論,各委員提案都有所本及理念,無論主張將文教、運動、健保,或對特定對象(如失能者)的照護費用等納入扣除額,雖明知實施有困難,難免有爭議,仍勉力提陳,其意義值得財政部未來修訂稅賦法規時參酌。
公共建設須仰賴財政收入支應,在各項財源中以稅課收入最穩健且充沛,財政部因而對扣減稅賦持保留心態,可以理解,但稅捐畢竟是將民眾的財產,強制移轉給政府統籌財源,因此,世界各國莫不強調,賦稅制度應具公平及合理性,而「合理」則須以施政的輕重緩急為標準。
以美國為例,雖是高稅賦的國家,卻毫不吝惜教育減稅,除制定多項教育福利免稅、學費扣除、扣抵等法規外,為了鼓勵民眾繼續接受較高的教育(含非學位課程),另制定「終身學習扣抵」辦法,能列舉的消費事項包括運動健保、觀賞藝文活動。
其實委員同仁提出的扣除額項目,就涵蓋了這些,並非天馬行空、無的放失,財政部未來修法時,也應以「終身學習」的理念,考量教育特別扣除額,不但可達成「終身學習法」楬櫫的鼓勵全民終身學習目標,亦可弭平各委員版本的爭議。
另外,鑑於我國人口急速老化,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人口逐年增加,估計至二○
二○年將超過四十萬人。馬總統雖在競選時,承諾積極推動長期照顧、在地老化等安養年老、失能者措施,然所得稅法對非醫療與非護理性的機構式照顧服務,及與健保無特約關係者,或居家看護者勞務薪資支出、醫材耗費均不得列為扣抵項目,推動「居家照護」阻礙仍多。
政府已規畫完成「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以減緩長期照護失能者家庭負擔,為了落實,財政部不妨思考除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額度,提高至每人每年十萬元,更應增列照顧失能者的看護勞務薪資支出、醫材耗費,定額列舉為特別扣除額項目,俾有效節約健保給付,並落實馬總統長期照顧在地老化與社區化的政見。
趙麗雲(台北市/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