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世界各國為了因應地球暖化問題,都積極開發新的再生能源,德國通過「再生能源優先法」,使再生發電占總發電量的百分之十三;美國各州很早就重視再生能源,如加州規定,後年以前公用事業供應的百分之二十電力,須由再生能源產生,最近州長簽署「加速使用再生能源」行政命令,規定公用事業公司須在十二年內,把百分之三十三的電力由再生能源產生。
反觀台灣,導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六年,年年列為優先法案,但遲無進展。馬總統上任後把節能減碳列為政策首要目標,如果立法院本會期再無法三讀通過,再創新低的聲望,只怕還要探底。
再生能源是指多種取之不竭的能源,包括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水力能、潮汐能、海洋熱能轉換、生質能等,嚴謹來說,是人類不會耗盡的能源,所以發展再生能源已是全球潮流。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審議延宕,其實不止六年,它從第三屆提出,歷經四屆立委任期,長達十一年,每屆都有立委提出相關法案,甚至多達七個版本,併案審查,卻因為屆期不連續,每屆都審不完。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再三鎩羽,是因「說得多做得少」,不過,節能減碳不應只是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今年的地球日環保團體發起「為天空請願」行動,除樂見此條例的審議,仍呼籲審慎討論其中的重要爭議,不能草率通過,否則難保會變成另一個錢坑法案。
周全的再生能源規範,須嚴謹規範補助類別,至少應排除大型水力發電及焚化爐,減少能源鏈上游產生的環境衝擊,並制定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取費率,及各類再生能源保證收購價格時,應考量環境成本,避免轉嫁,而小型再生能源設備對環境衝擊最小,應提高獎勵補助,這些應納入「發展條例」。
再生能源對地球環境保護、能源的利用,有極大助益,近年社會各界批評再生能源立法再不通過,實在說不過去,希望朝野立委應努力讓法案通過,否則再拖下去,會對國家永續經營不利。
潘光植(花蓮市/環保運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