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存在爭議的高速公路ETC案,如今連行政法院都認為過程有瑕疵,最嚴重的情況可能重新招標,看到這樣的結果怎不教人生氣?
一位政府官員擁有重大政策的決策權,其掌握的資源相當龐大,而資源是人民暫時委託給他的,也就是說,當他沒有善盡良好管理責任時,應該受相對的懲處。
這次ETC案,一旦遠東集團無法取得往後的經營權,可能會提出大約八十一億元的國家賠償,或是由政府以三十億元買回,但無論如何,不但都是全民埋單,且對日趨拮据的國庫無疑雪上加霜。
就百姓的立場來看,政府決策錯誤,理所當然要賠償廠商,不過決策官員除了法律責任外,難道就不該負擔賠償費用?在國家支付這麼巨額的賠償金後,決策者卻全身而退,那麼人民委託官員行政又有什麼意義?要全民買單合理嗎?
更重要的,真正有決策權的人一定要勇敢地面對全民的質疑,尤其是行政院長或總統,否則一味將責任推給表面上的決策者,無法釐清真正的權力與決策的本質,這可能會使更多的社會菁英不敢到政府機關服務,將嚴重影響公務員的素質,甚至國家的競爭力,所以政府應制定法令,規定官員決策錯誤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相信會使官員在決策時思考更周詳,也能防止貪腐。
李坤隆(高雄市/大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