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北縣蘆洲發生警察開槍致人於死事件,當事人家屬認為,既非現行犯也沒衝撞警方,批評執勤過當。
雖說警察使用槍械必須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警方遇追緝應逮捕而拒捕或脫逃嫌犯、執勤時警員生命受危害、防衛的地點及人員受侵害,或告誡持兇器滋事者拋棄武器,對方仍不聽從等情形,可依法使用槍械的規定。
但事實上,有許多人遇臨檢就轉向甚至加速逃逸,豈不會讓執勤警察認為有蹊蹺,而追緝甚至開槍制止?難道警察採取積極行動不適當嗎?
試想,不追補可疑之人,萬一發生犯罪事件,警方屆時不是會被批評怠惰、浪費人民血汗錢嗎?
警察處在現今混亂與無序的社會,卻落入做也不是,不做就失職的窘境,要如何執法?警察的苦與無奈,人民、政府誰能體諒?是執法過當,還是人民沒法治觀念,逃避攔檢在先,大家要好好想清楚。
涂晉誠(屏縣長治/警局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