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教育部在部務會報中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學校若發生拒絕學齡兒童入學,或不處理教師不當管教情事者,校長將受記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當年度考績也不得列為甲等。
我能理解教育部關心弱勢學童和杜絕體罰的用心,但這是畫蛇添足,而且會打擊校長士氣。
因為校長拒絕學生入學和體罰學生,是違反教育專業準則,依現行校長考績規定就可懲戒,無庸特別修改、增列規定;而且依現行「國民教育法」與「強迫入學條例」,學校不得「拒絕接受學區內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或「拒絕接受法院裁定保護處分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學校若拒絕,明顯觸犯法令,校長身為學校代表人,應該負起責任,考績當然不能列為甲等,實在不用再特別規定。
此外,現行規定對校長的限制和規範已很多,如學生體適能不佳、學校飲用水不符標準、廁所檢查沒過關,連學生書包過重,校長都要負連帶責任,如今又加兩項,不但稀釋每項的重要性,也打擊校長士氣。
教育是良心工作,不可拒絕學生入學和不能體罰學生,是校長的基本職責,不勞教育主管當局費心規定,特別是修正考績,不但教人心不服,而且就領導統御而言,是給校長做了最不好的示範,若校長效法此一作法,隨時隨地拿法令來要求師生,不顧情理,校園將無寧日,請教育部三思可能後遺症。
昕昇(台北市/教育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