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白癡? 印度法院下定義

 |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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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外電報導】印度最高法院上月三十一日表示,「白癡」是一個常被誤用的名詞,也是一個過於簡化的稱號,因為法定承認的白癡,是指數數無法數到二十、無法說出周一到周日的名稱,甚或記不得父母姓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四種人可以被認定是白癡—傻瓜、瘋子、重病昏迷和酒醉者。

最高法院所以做出這項解釋,主要針對法庭常見犯罪者為自己辯護的「白癡」說詞。根據印度刑法第八十四條,犯罪者如果思想謬誤紊亂,以及無法理解犯罪本質者,法庭得酌情免予起訴或判刑。但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最新定義,除上述四種人之外,沒有其他人可以獲得「白癡」的免刑待遇。

據最高法院合議庭兩位法官帕薩亞和夏瑪進一步表示,真正所謂白癡者,是指與生俱來的記憶失常者,是一種永久缺陷,從無清醒的時候。

不久前,印度中部馬德雅省一名被告殺死自己岳父,卻向法院辯稱自己罹患癡呆症,對犯罪事實一無所知,並安排目擊者證實自己精神錯亂。但法庭以被告未能提出有效醫療記錄,依然以謀殺罪起訴。

除未能提出「白癡」病歷證明之外,被告另一理由是辯稱在「毫無犯罪動機」情況下殺人。但法庭解釋說,即使被告是在「出於盛怒、情緒失控、妄想或短暫精神失常」情況下犯罪,也不能符合刑法第八十四條的「白癡」免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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