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將舉辦九合一選舉,改選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等地方公職人員。由於此次選舉規模與重要性受到矚目,必須慎防生成式人工智慧(AI)的深度偽造(Deepfake)攻擊,以捍衛我國的民主基石。
近年來,深度偽造技術以驚人的速度演進發展,導致國內外的各種選戰中出現變造錄音、偽造候選人影像,乃至於境外勢力利用合成內容介入輿論風向等現象層出不窮。回顧過往實例,台灣就曾出現利用極短樣本偽造政治人物影音內容,偽造候選人不雅影像,在選前數天引爆,利用澄清時差重創侯選人形象等事件。而在國際上,過去也曾發生利用AI合成時任美國總統拜登的聲音,撥打自動語音電話呼籲選民不要出門投票等事件。
深度偽造能在投票前夕迅速摧毀候選人形象、扭曲選民判斷,甚至引發社會群體間的信任瓦解。因此,深度偽造已不再只是資訊倫理的學術課題,而是民主憲政制度必須克服的威脅。
儘管我國已修正通過相關選舉法規,明定散布候選人深度偽造影音的刑責,並規定擬參選人、候選人或被罷免人發現有偽造其本人的影音時,得填具申請書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申請加急深偽鑑識。但在瞬息萬變的選戰實務中,現行法制防線顯然不足。
首先,時效落差難以即時止血。傳統司法偵查與數位鑑識皆需一定作業期程,面對在選前最後數小時引爆的假訊息,受害者即便事後獲得司法平反,選票卻已投下,損害完全無法修復。其次,跨國平台責任缺乏硬性約束。多數深偽影音透過境外伺服器與大型跨國社群平台擴散。現行規範對平台業者的下架時限、演算法降權與阻斷機制缺乏足夠威懾力,導致下架速度遠落後於病毒式的傳播速度。
而今面對新型態的科技介選,防範之道絕不能只停留在事後刑罰,而必須從事前揭露、事中阻斷等方面嚴格立法。
第一,應推動生成式內容強制標示與溯源機制。立法應強制要求AI影音生成軟體與服務提供者,必須在技術底層植入不可竄改的隱形數位浮水印與加密簽章。凡涉及競選或政治宣傳的影音,若未依法完整揭露AI輔助生成的標籤,應處以巨額行政重罰。
第二,應課予跨國大型數位平台建立「選戰深偽即時應變通道」之責。借鑑歐盟《人工智慧法案》與《數位服務法》的治理精神,應立法要求在台營運之大型社群平台必須在接獲鑑識單位或候選人舉證通報後,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標註、降權或限制瀏覽。
部分論者擔憂,強力管制深偽影音可能會侵蝕言論自由空間。然而,刻意偽造他人影音、言行以誤導公眾,其本質即屬欺詐與偽造行為,絕非屬於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合理的法制規範並非禁絕政治幽默或創作,而是要求公開標示與禁止惡意欺瞞。
民主體制的真義,乃建立在全體公民對真實資訊與公平競爭的信任之上。當科技能夠製造讓人信以為真的虛假內容時,唯有以果斷、嚴密的立法手段為民主築起防線。面對這場「造謠只要一秒、闢謠卻需耗日費時」的不對稱攻擊,唯有透過更具前瞻性與強制力的法律規範,才能守護台灣的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