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八仙塵爆發生至今日滿11年,死者家屬請求國家賠償1億2000萬元,最高法院認為,觀光署、新北市政府長期怠於執行職務,與人民損害有因果關係,判賠7位家屬各30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計2100萬元,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若是導致人民置身文明社會中所不應存在危險的關鍵因素,或大幅增加人民自由或權利有受侵害的危險,危險終轉為實害者,就應認定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縱使有自然災害、被害人自己或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共同原因,也不影響因果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指出,新北市政府知悉樂園內有違法設施,卻未落實要求八仙公司改善,並未經複檢前,不得使用或陳報觀光署等,任由違建設施繼續存在;又明知「快樂大堡礁」非供農業使用,卻未依法裁罰、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是恢復原狀,長期容任違建設施存在,確有疏失,應該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