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報七月二十三日三版報導「賣太陽眼鏡沒貼認證未見稽查」,報導本局太陽眼鏡應施檢驗一節,本局說明如下:
一、本局在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告太陽眼鏡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實施檢驗,並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完成預告。
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七年二月一日,發函通知相關單位,包括苗栗縣鐘錶眼鏡商業同業公會,參加本局舉辦之太陽眼鏡列檢說明會,並非如業者所說實施前未預告。
二、本局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實施太陽眼鏡檢驗後,已完成市售太陽眼鏡購樣檢測之比較試驗,現正進行太陽眼鏡商品標示查核,實施前已出廠或輸入之太陽眼鏡將一併查核,有品質上安全疑慮者,將購樣檢測,不符國家標準需求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回收、改善及下架等措施。查核結果彙整後,視需要併前述市場構樣檢驗結果發布新聞。
三、太陽眼鏡目前檢驗項目係依據國家標準CNS15067「太陽眼鏡」檢驗,除標示外,其餘「穿透率、片度數、濾鏡最低強度、完整太陽眼鏡一般結構檢查、完整太陽眼鏡力學要求最低強度,完整太陽眼鏡引燃性、金屬鏡框鎳釋放量、光譜穿透率500-650nm、號誌燈辨識(紅黃藍綠四種燈號)、偏光度、偏光平面角度」皆為安全項目。
至於各項檢驗收費標準,是否有調整空間,本局將進行檢討。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