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穎容台北報導】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教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若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與學術研究加給,且自修正公布日施行。
對此,教師團體高度肯定,但期盼完善配套,例如:核銷停聘期間自費代課費、徹底抹除差勤紀錄,以及建立名譽受損積極補償機制,呼籲教育部應檢討校事會議制度,從源頭根除濫訴亂象。
教育部長鄭英耀指出,教師若受不實指控或誤解被停聘接受調查,即使後來案件不成立,依過去法令,只能拿到本俸,「但我們清楚老師薪水結構是本俸加學術研究費」,樂見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三條,保障老師權益。
鄭英耀說:「相信修法後,不只讓老師更安心教學,也能同時保護學生受教權。」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指出,儘管終結校園濫訴下的經濟懲罰,已獲初步解決,但教師在證明清白後的權益恢復,仍有缺口,包括:師受停聘處分,須自費負擔代課支出,復職後因非自願停聘衍生費用,應由主管機關負擔;教師既已復職,停聘差勤紀錄不應留負面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