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基本法 立院10日排審

 |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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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0日將審查《宗教基本法》草案。立法院法制局表示,制定宗教基本法目的在於將《憲法》規定宗教平等、自由的抽象原則,結合國際人權規範,轉化為具體可操作的法律架構,最終達保障宗教自由、促進多元和諧與強化國際人權形象目標。

內委會10日將排審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葉元之、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人,分別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全球僅少數國家 設宗教專法

據立法院法制局9月〈宗教基本法之建構與評析〉專題報告指出,目前我國法律明文提及宗教規定僅2條,《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揭示宗教「平等」及「信仰自由」為宗教人權最基本的理念與原則。

報告表示,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保障宗教自由,但僅少數國家有設宗教專法,日本、德國在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管理上雖制度各異,但都高度重視「宗教自由」、「政教分離」及「宗教團體自治」等。

立法建議,現行宗教團體運作上可能產生主管機關管理及法制適用上的相關問題有待檢討及解決,針對《憲法》宗教平等、自由的抽象性,應透過基本法具體化,並依2公約精神,將國家「立法保障宗教自由、防止歧視與不容忍」明文化。

報告表示,基本法的性質與功能,是採取原則性、宣示性規範,設定政教關係的基本方針與國家行動框架;明定國家、地方、宗教團體與國民在宗教領域的責任與角色,並設立跨部會與政策推動機制。另建議廢止《監督寺廟條例》,因其顯然違反憲法平等及自由原則。

設立施政監督機制 定期檢討

報告也說,目前中央對宗教團體的溝通平台缺乏制度保障,易產生政策落差與執行困難;建議參考《文化基本法》召開「全國文化會議」,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政策、計畫與法案審議。

報告指出,《宗教基本法》如未設立施政追蹤與立法院監督機制,恐流於宣示性法條,建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宗教施政年報;並授權訂定「全國宗教政策基本計畫」,每4年至少更新一次,持續檢討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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