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法務部擬修民法,於「物權編」有關拾得遺失物處理條文中,增訂「留置權」規定,也就是當失主不願依法給付拾得人三成報酬時,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直到雙方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成由法院解決為止。
輿論及民眾認為,這樣的修法恐將使傳統「拾金不昧」美德遭物化,以後失主和拾得人的關係,只剩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功利商業行為,更多人擔心會影響教育和社會風氣。
其實法律條文的規定,往往都是隨著時代變遷而修正,刑法如此,民事法規更是如此,否則將難以協助當事人解決紛爭。簡單的說,刑事法規因涉及國家刑罰權的行使,而且目的在於維護社會共同生活所必須存在的秩序,較民法來說嚴謹許多;而民法的規定,多半有備而不用的性質,除非當事人間已無法達成協議,才會尋求民事法庭處理。
因此,筆者認為,刑法的規定應精簡明確,以免容易處處陷人於罪,但民法應該巨細靡遺,讓人民遇到民事紛爭時有所依循。
就社會現狀而言,真正存心以拾得他人財物或是學歷證書、身分證件,或有紀念性但不具財產價值的物品,做為賺錢工具的人並不多見,絕大多數的拾得人都是以助人為樂,鮮少開口要求報酬,更別提強行留置拾得物。
但有愈來愈多的個案顯示,民眾拾獲手機甚至筆電,就據為己有,因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的侵占遺失物罪,雖然是告訴乃論,而且刑度只達罰金刑,但一旦成立還是會留下不名譽的前科。
可見,教育民眾拾獲他人財物時,應送交警方或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招領,遠比法律增訂拾得人可行使留置權,來得重要和有意義得多。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