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陽光法案遊說法八日實施,此法明定遊說者與被遊說者皆須依法強制登記,申報財務並揭露資訊,以使遊說透明化;若有意隱匿經查獲可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兩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由於陳情、請願並不納入遊說法規範範圍,不少嫻熟立院操作的資深助理直言,陳情、請願的「灰色地帶」將無限寬廣,遊說行為將更加台面下,此法立意良善,卻難以執行。
台灣是繼美國、加拿大之後,全世界第三個制定遊說法的國家。所謂的「遊說」意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的行為。
遊說者指自然人、法人或人民團體,以及受託遊說的自然人或營利法人;被遊說者為總統、副總統,各級民意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以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規定政務官。
不過,此法也規定,如果是涉及人民團體依法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的事項;國防、外交、大陸事務及國安機密事項;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派駐或派遣人員在台所從事的業務,不得遊說。
為避免公職人員離職後,利用原本職務關係向原服務機關施壓,影響決策,造成不公平的情形發生,遊說法明定,正副總統、受總統任命的政務官及各級地方首長,離職後三年內不得自行、受託或委託他人,向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機關遊說,但卸任各級民代不受此限。
不過,民代如果對自己經營或投資的事業進行遊說,容易讓民眾產生有利益輸送的疑慮,為了防止弊端產生,遊說法也規定,各級民意代表不可以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分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的事業進行遊說,也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遊說。如果有隱匿遊說情事、卸任公務員遊說違反旋轉門條款,或民代及其關係人違法遊說,可處五十萬元以上、兩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全力推動遊說法立法的前立委雷倩說,遊說法的目的不在禁絕不法,而是「強制揭露」,讓遊說行為公開透明,接受監督及檢驗,早一步上路最重要,像鐽震案、巴紐案等弊案,也不至於過程無聲無息未被發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