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專櫃所提供的試用化妝品被消費者爆料是過期貨,有的竟然過期達一年半。類此事件已不是新聞,民眾除了要睜大眼睛外,相關修法亦須劍及履及。
愛美是人的天性,碰到可以讓自己「美」,而且是「免費」的試用品,鮮少有人不心動,焉知反而換來一臉的哀愁,受害者事後雖可得到廠商賠償,但卻有可能賠不回「美」,類似事件一再發生,卻仍有人受害。
如今消費意識高漲,愛美的女性當然知道事前要確知試用品的可靠性,但泰半有看沒有懂,不僅不同品牌化妝品「批號」各顯神通,廠商面對民眾有關「流水編號」的質疑時,竟回以「商業機密」,簡直不可思議。
追本溯源,問題的根本在於模稜兩可法規規定。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批號『或』出廠日期…。」既無統一規定,「或」字也給了廠商發揮空間,於是「出廠日期」可以是「製造日期」、「有效日期」甚至是「開封日期」,或將「日期」藏在一串英文加數字的「密碼」中,五花八門的標示方式,消費者只能徒呼負負。
行政部門要為消費者安全把關,務必盡速修法,待遊戲規則確立後,更須不定期稽查防範廠商換湯不換藥;消費者亦應提高警覺,不要被眼前「美好的事物」沖昏頭。
長啼(高雄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