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修法三大方向包括保障三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其中修法限制亂漲租金,違者可罰三萬至三十萬,同時為兼顧房東權益,增訂「租霸下車條款」,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
內政部地政司長林家正指出,近年租屋族常面臨短期租約與租金調漲壓力,修法規範租客享有三年租期保障,除非房東有自用需求或遇有欠租、毀損等法定情形,否則不得拒絕續租。
至於房東若因自用收回,須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通知,並規範收回後一年內不得再出租,違反規定將處罰則並須補償租客三個月租金。房客有續租意願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前提出,並於租期屆滿二個月前與房東續訂契約。
限制續約租金漲幅部分,修法規範房東雖可調漲租金,但須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通知,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