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牧野
「我給你兩個選擇,第一,起來重寫作業,媽媽陪你。第二,不寫作業,但明天你上學,老師還是會讓你寫。你選哪一個?」五歲的兒子吵鬧著不想寫注音作業,躲到椅子下面逃避,並且放聲大哭。但我沒有向他大吼,只說了上面這段話。
半年多前,在書上讀到「兩個選擇」的教育方式,覺得很有意思:在孩子不願做某件應當做的事情,或在鬧脾氣時,就給他「兩個選擇」。一個是好行為帶來的好結果,一個是壞行為帶來的壞結果。
作為大人,我們不負責幫孩子做決定,而只提供選擇的項目與其帶來的自然後果。我們不處罰他,只告知結局為何,做了選擇,就要自己承擔。會這麼做,是因為孩子正在發展自我,認識自己的權利,但卻不了解權利與責任是一體兩面,如果選擇了不好的行為,後果卻由大人承擔,這樣怎會正確?故而我們把選擇權交給小孩,但由他自己承受後果。
「我選三,不要寫!」我並不生氣,也不情緒勒索或威脅恐嚇,而是說:「不寫沒關係,我可以幫你告訴老師,但老師應該還是會請你在學校寫,你只要想清楚就好,我在這裡等你做出決定。」兒子吵鬧了半天,最後摸著鼻子乖乖從椅子下爬出來,並很快把作業寫完了。
很多時候,其實孩子只是想要情緒被理解、被接納。當大人表現出態度:「我接納你的情緒,支持你的選擇。」他們的情緒平復了,還是會願意完成自己的任務。這樣的做法雖然很花時間,可能比不上威脅利誘快而有效,但對孩子的身心發展,卻更健康,因為我們傳達了一個觀念:「你有權決定你的生活,並且必須對選擇負責。」